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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五章)
发布时间:2020-02-27 16:32:00     作者:管理员   分享到: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按有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